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安排部署,自今年起,德州市“失独家庭”扶助标准从每月135元提高至400元。同时,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月110元分别提高到270元和150元。
“失独家庭”指独生子女死亡,其父母不再生育、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。为解决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在生活、养老、医疗等方面的特殊困难,2008年,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,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,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,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(伤残)或100元(死亡)的特别扶助金。 2012年,特别扶助金标准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(伤残)、135元(死亡)。(记者 邓静 通讯员 杜玉梅) 来源:德州日报